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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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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48

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名义不同,法律概念不同,责任不同,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一、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这里提到的三种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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