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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2024-06-30 来源:爱go旅游网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损毁物品,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查封扣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去妥善保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查封的物品;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间因为查封、扣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拓展延伸

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责任归属问题

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一项重要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由扣押方承担。这是因为扣押方在行使扣押权时,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来保管被扣押财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过高或者扣押方无法承担时,法院或相关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费用的分摊或由其他相关方来承担。因此,具体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财产的性质、保管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当涉及到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责任归属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或损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费用责任归属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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