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谈判学会会长,著名律师杰勒德·I·尼尔伦伯格认为,谈判不是一场棋赛,不要求决出胜负,也不是一场战争,要将对方消灭或置于死地。恰恰相反,谈判是一项互利的合作事业。我们主张,谈判中的合作是互利互惠的前提,只有合作才能谈及互利。因此,从谈判是一项互惠的合作事业和在谈判中要实行合作的利己主义观点出发,我们认为可把评价一场商务谈判是否成功的价值标准归纳为如下几点:
要看商务谈判目标的实现程度。业务人员在参加谈判时总是事先规划一定的谈判目标,即将自己的利益需求目标化。当谈判结束时,我们就要看一下自己规划的谈判目标有没有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谈判目标,这是人们评价业务洽谈成功与否的首要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把谈判目标理解为利益目标,这里所指的谈判目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综合目标。不同类型的商务谈判,不同的参谈者,其谈判目标均有所不同。比如,举办合资企业的谈判,对于中方来讲,其谈判目标有可能是尽快的、并且以最合理控股权在某地合资生产某种产品。对于租赁业务洽谈,其谈判目标则有可能是以最低租金租到功能较齐全的某种设备。因此,谈判目标只有在具体的谈判项目中才能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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