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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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四章 协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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