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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

2023-09-10 来源:爱go旅游网

  序文

  鉴于甲方拥有           专利(或专利申请)

  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公告日):      ,专利权法定有效期限:

  发明创造名称:        ,以及实施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并且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 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名称;

  1.2.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公开(公告)日: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    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 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  元后的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日内,应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提取。

  4.2.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万元。

  4.3.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4.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漏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

  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分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7.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且乙方应即停止实施。

  7.5.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

  第八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8.3.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8.4.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5.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作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实施合同技术侵权,甲方应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9.2.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9.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专利权或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9.4.甲、乙双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专利权时,应及时互相通告,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诉讼,乙方协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1.乙方因合同产品滞销,致使乙方无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提成费的比例;如乙方已造成亏损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0.2.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天内通知对方,并在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对方,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中介方的责任

  中介方有义务监督甲、乙双方,使本合同顺利执行。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有责任进行从中调解,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2.1.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应按照合同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2.2.双方不能和解的,甲乙双方商定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有中介方参加,可先由中介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方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双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另行商定。

  13.2.本合同中提到的有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让与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签  字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附件一:技术资料清单及全部的资料图纸(略)

  附件二: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略)

  附件三:技术服务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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