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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器材短期租赁合同

2020-02-23 来源:爱go旅游网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机械名称及规格型号:

  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壹辆,车号为豫 ,型号:QY12T,配备操作人员两名。

  二、 双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出车;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业主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持证上岗,保证甲方用车。行车安全、第三者安全责任险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带的随车司机,搞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完好,每月正常维修不超过壹天;

  5、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因乙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坏和事故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甲方不负担此期间的租金,乙方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6、乙方必须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保证甲方用车。

  三、 租赁期限:

  乙方车辆进场后按月租赁,从甲方正式使用之日起计算,即自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

  四、 车辆施工内容、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

  五、 租赁费用:租金10000元/月(壹万元/月),月末支付,燃油和司机的吃、住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违章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须照价进行赔偿;

  2、 乙方月维修时间如连续超过两天,每超过一天扣一天的租金,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可终止合同,通知乙方退场;

  3、 乙方不得擅自将车掉回,否则将按半月的租金额赔偿甲方。

  七、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民法典规定办理,向甲方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申请仲裁或宝鸡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其他未进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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