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意向书
中国 公司和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成立合资企业,特订立本意向书。
第一条 签约双方如下:
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2.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经营范围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共同承担完成智能家居产品线的生产、制造、研发、检测、销售、电子商务等业务方式,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 市建立目标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第四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目标公司的名称为 (以最终注册成立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 ;
投资占比: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
出资方式: 双方出资应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具体以目标公司最终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为准) 经营期限: (以营业执照所载成立日起算)
经营范围:(以目标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 目标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组织,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目标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向目标公司提供的出资,均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目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目标公司自身债务负担责任。
第七条 双方优势
1、 甲方优势:略
2、 乙方优势:略
第八条 前期工作安排
甲方在公司设立期间应负责以下工作:略
乙方在公司设立期间应负责以下工作:略
第九条 公司运作
1、 在目标公司存续期内,目标公司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
公司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2、 甲方指派目标公司的经营负责人
双方同意,由甲方指派目标公司经营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或涉及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双方股东研究并书面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
3、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
4、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 名董事由甲方委派, 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第十条 禁止行业
1、 未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否则,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股东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未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禁止股东开设新的经营与目标公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同意对所有与本意向书或对方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等商业信息严格保密,无论该等信息、文件和记录是在本意向书签订前、签订时或签订后取得。除了向为履行职责必须了解这些信息的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专业服务人员或顾问或关联方披露外,各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一旦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双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任何一方员工违反“机密信息”条款,由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意向书的约束力
1、双方签署本意向书后,应及时就双方设立目标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的签署事宜进行协商,各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届时另行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可以对本意向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关于目标公司的设立,若本意向书有任何未尽事宜或本意向书的规定与各方届时另行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存在任何冲突,均以各方届时另行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依据中国法律。
2、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或对本意向书的解释产生异议时,各方应抱有诚意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作意向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意向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意向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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