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需续假者,须填本表并注明续假和附上原准假条,续假三天内由学院领导
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办。但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须作休学处理。
3、本表由学院教务保存备查。
准 假 条
经研究,批准你请假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假期满,请按时到学院教务销假。
最终批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准假条经批准人签名、单位盖章方有效。
2、应按时回校销假,不销假作超假论处,未经批准或超假的作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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