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临时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号。
鉴于甲方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乙方系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乙方在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任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秘密信息及
1.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 “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专利、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采购情况、销售渠道、销售状况、定价政策、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乙方承认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
1.2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1.3甲方排他的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甲方可按照甲方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双方一致同意工作成果属 “秘密信息”范畴。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2.1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2.2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条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3.1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并为甲方利益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授权,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条 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4.1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4.2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要求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双方销毁,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乙方承诺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终身保守本协议所称秘密不被非本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知悉。
第五条 保密期限
5.1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签署书面解密协议之日止。
5.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5.3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而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5.4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书面提出辞职或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甲方书面解聘或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六条竞业限制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乙方在与甲方所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兼职,乙方从事与其在甲方岗位、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等。
6.2乙方离职之后仍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在乙方竞业禁止期间暂按月支付乙方补偿金,标准为乙方任职期间工资报酬的20%,期限为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乙方任职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25%。
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约定违约金数额,以甲方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7.2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费、用。
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7.3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8.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由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8.2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须用中文书写,并应由专人交付或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地址以本协议为准。
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地址视为有效地址。
9.2效力,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若本协议中某条款与现有或将来相关法律有抵触而导致某条款无效,各方保证此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对各方仍旧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所称立即,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应理解为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
9.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9.5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或私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9.6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有条款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合意,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得理解为单方提供的格式协议,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
9.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9.8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本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本协议一式二份,效力等同,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注:单位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名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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