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从20xx年10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处罚标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规划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依规设置零售网点,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运输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守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城管部门积极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秩序。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劝告消费者禁放烟花爆竹。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民政、供电等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物业小区、游园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等禁放区域的守护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放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安监局:296*61,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局:12319,市交通局9652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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