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邮编:
承包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承包采矿权许可证载明:
采矿权人:,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km2,发证机关:,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承包采矿权属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其中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
第三条 承包采矿权位于,矿区坐标为:
第四条 承包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情况(由承包双方说明):
4、其它 。
第二章 承包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 甲方将 采矿权以方式于年月日在承包(整体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给乙方,承包(整体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合作:甲方占%,乙方%;重组改制:甲方占%,乙方%;等等)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采矿权承包成交金额。
1.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承包成交金额。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人支付上述采矿权承包成交价款: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账户名称:。
甲方账号: 。
第七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成交金额后,甲方应当按时提供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根据以下约定继续履行甲方尚未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等义务:
1、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履行缴纳保证金、治理等义务;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灾害治理等义务;
3、土地复垦方案,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按照已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等义务。
4、采矿权价款共计矿权总价款为 万元, 年已缴纳 万元,剩余价款 万元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交纳:年缴纳 万元,年缴纳 万元,年缴纳万元。
5、其它法定履行义务承包后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履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份,矿业权承包交易业务承办机构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代理人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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