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不明或人格混同影响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特别清算中,若财产不明或人格混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应向法院报告。法院确认后,终止特别清算程序。债权人可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起诉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视其为同一债务人,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会计账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需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应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账册丢失显示疏忽,需承担后果。
法律分析
公司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对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在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由于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应当向受理特别清算申请的法院提交无法进行清算的报告。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这时,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起诉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将他们视为同一债务人,起诉要求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会计帐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保证,是国家对其征税和管理的重要凭证资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旦账册丢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则无从查找,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账册应当是完备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完全控制,以备各种审查,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的丢失,都显示股东的疏忽和怠于行使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结语
在公司特别清算中,若公司财产情况不明或公司人格混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应向法院提交无法进行清算的报告。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公司,债权人可提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起诉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将其视为同一债务人,起诉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会计账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若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财产、账册等灭失,债权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应得到法院支持。股东应始终履行义务,确保公司运营正常,以维护公司财产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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