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4)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5)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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