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相关信息:2017年2月10日,《2016年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其中,全省居民收入部分数据中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5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3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90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921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992元。这些数据恐怕很多人看都不看一眼,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数据就是赔偿的依据,都与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息息相关。因为每个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数据有差距,所以才有了“同命不同价”。
一、法律规定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就诉讼案件而言,该组数据并非适用于“2017年在海南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而应当适用于2017年辩论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以上损失总额的计算方式,具体主张应考虑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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