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与担保类型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的责任由担保物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决定。债务人死亡并不消除债务,保证人仍需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追偿债务人的继承人,连带保证人也可主张继续还款。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保证人可追偿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以担保物承担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死了,保证人还钱吗
首先,保证人要不要还钱以债务存在为前提,而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债务的消灭,因此保证人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钱。
实践中,即使债务人没有保证人,在债务未清偿前死亡的,债权人可以找其继承人追偿。所以,不管债务人的生命状态如何,只要还存在债务未清偿,那么需要继续还款。
其次,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还钱。
事实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那么不管债务人是否死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并且保证人不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连带保证人积极还钱之后,接着可以找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并且在债务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愿意继续还的不在此限。
其实,在找继承人追偿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保证人即不能再找其继承人还款,不过还是可以找债务人遗产管理人追偿,并且也是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担保的类型。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由担保物承担;如果是保证担保,并且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消失,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还款,而保证人也不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还款后,可以追偿债务人的继承人,并在债务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还款。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保证人仍可向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需履行连带责任,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