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更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即是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居次的赔偿责任,通俗讲就是公司不能赔偿的再由股东赔偿。
如果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
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
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