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写了借条没拿到钱,借款法律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款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借款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
一、只有转账凭证是不是能识别为借贷关系
1、只有转账凭证能识别为借贷关系,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借贷案件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一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这一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贷行为的事实的,而且债权人能提供到证据,是对其有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债权和债务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认定,关键因素就在于两点,第一点是双方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借款的意愿和约定的事实,第二点是双方是否真正完成了款项的交付过程。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约定并完成借款过程的,其借贷关系就是合法的,会受到法律保护。
3、被告否认的,应该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推翻原告所述内容,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合理的抗辩理由的,责任就转移给被告,被告就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及时还清债务。
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依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抗辩的合理性来作出的,而且根据民间借贷的规定,在这类借贷案件当中,举证的责任是由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去承担的,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要承担提供证据的更大责任。因此债权人除了提供转款凭证之外,还应该提供借款金额的大小、借出资金的来源证明、借款的时间和方式等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有借款合同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怎么处理
有借款合同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将会认定借条无效。
出借人以借条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时,借款人未实际收到钱的,借款人应该收集没有收到借款的相关证据,对借款人主张进行反驳。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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