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籍学生
二、申办材料1.转学申请;2.学籍准确信息(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表);3.相关佐证材料:户口(首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房产证(无房户则提供无房证明或辖区内租房协议);随迁子女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就业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家长向区教育局或相关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转学佐证材料。同意接收后,按照各区教育局具体程序办理。
四、有关要求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学位情况安排接收学校。
五、办理时限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办理。符合条件且同意转学的,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
六、承办部门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七、其他根据义务教育以区管理为主原则,以上转学流程供参考。
资料准备:
1.户口本(非本市户口适龄儿童需另提供监护人在高新区户籍或居住证)(证件住址与居住地址一致),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提供结婚证;
2.房产证明(不动产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自建房证明、还建证明或租房合同)。不动产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的另提供个人房产信息查询证明供现场审核时使用,具体查询方法见平台政策栏的《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房产信息查询可以“网上办”》的方法;自建房提供所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还建房的,适龄儿童户籍在该房产上的原居民提供所辖村委会开具的还建证明,适龄儿童户籍不在该房产上的提供拆迁还建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及水电气网等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视为无房);
3.入住证明(由物业开具,注明门牌号码);
4.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
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
(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
(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
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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