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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抗诉流程

2024-02-04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决定申请抗诉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手续。即抗诉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检察院受理。 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做出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置;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置;3、依法隶属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置。

(三)、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结。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议书面意见。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请人。

(四)、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通常会在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会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

(五)、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要求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要求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请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六)、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议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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