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程序包括法院的决定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会被算在刑期内,但死刑或死刑缓期未减刑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计算与释放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是: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监外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监外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的。至于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监外执行时间算不算刑期?
监外执行的时间是会被算在刑期内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程序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备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将被计算在刑期内,但对于死刑罪犯不适用。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执行原因消失,则可能需要重新收监执行或及时释放。以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程序和条件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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