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态。具体原因如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即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反之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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