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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

2022-05-15 来源:爱go旅游网

黑龙江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费用。六级伤残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可获得伤残津贴。若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分析

黑龙江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六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拓展延伸

黑龙江省工伤伤残赔偿金调整方案的最新变动

根据最新的黑龙江省工伤伤残赔偿金调整方案,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动。根据新规定,伤残程度将被细分为不同等级,并且每个等级都对应着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新方案还增加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额外补偿,例如因工致残的女工人、残疾人员家庭等。这些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伤残赔偿金的发放更加准确和及时。工人们可以通过相关部门了解详细的赔偿标准和申请流程,以便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结语

黑龙江六级工伤赔偿标准经过最新调整,更加公平地保护工人权益。根据新规定,伤残程度细分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赔偿金额。特殊情况下,如因工致残的女工人、残疾人员家庭等,还增加了额外补偿。工人可通过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标准和申请流程,以获得准确、及时的赔偿。这一调整旨在确保工伤伤残赔偿金的公正发放,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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