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订立合同次数的统计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成为一个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量化指标。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延长劳动合同,以期达到免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会认定为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其实质系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统计范围。本案中,2008年1月1日后,公司和徐-女士应认定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作为前提条件,各地做法不一。
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否就续订劳动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
而上海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选择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2013年9月9日双方并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就是广州和上海两地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原因所在。
三、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裁审机构有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各地地区差异明显、劳动争议情况不一,各地会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劳动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因此不同的管辖机构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企业所在地在上海,两地都有管辖权,劳动者选择在广州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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