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1.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 合同 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2.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几种
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
1.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 房地产开发 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三、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符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无效情形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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