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取得“民办教育资质”或《办学许可证》,擅自从事“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属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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