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定价原则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二、上市交易
(仅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销售)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
随着共有产权房供应量的逐渐增加,其在改善楼市结构、“对冲”高房价等方面的效应将逐渐凸显。以北京市为例,北京推出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占全年商品房销售的50%左右,可大大改变住房供给结构,同时,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市场价低30%左右,将对北京市场房价起到较大的缓冲作用。
共有产权房缓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拥有房产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价上涨。另外,作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一部分,共有产权房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共有产权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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