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从客观方面: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管辖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规定是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二、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有何区别?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一)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三)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四)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