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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维权困境及其对策

2023-12-08 来源:爱go旅游网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益范围 权利是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日新月异,特别是网络销售的兴起,这九项权利完全不能满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需要,消费者权利受到的侵害也远远的超出了这九项权利的范围。 (二)维权途径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是:协商和解无疾而终;消费者协会调解因无强制力而难见结果;向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申诉久拖不决;申请仲裁没有依据;提起诉讼往往又是因高成本和繁琐的程序而不得不放弃。最后,消费者就只能自认倒霉。 (三)举证责任和费用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时,仅有关于“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照民事诉讼规则当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因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的举证就更加困难。尤其是,高额的商品检验费往往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 (四)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诉讼解决消费纠纷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的消费纠纷案件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定,同时消费者协会又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相关的程序简化问题也没有在立法上得以建立、健全;又缺乏对于仲裁和行政裁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综上,现行的诉讼制度不能适应消费者维权的需要。 (五)经营者义务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使得这一强行性规定形同虚设。有必要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其操作性和可行性。 (六)网络购物侵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网络供应商群体也迅猛的发展,网络购物侵权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的呈现在人们的眼前。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式下出现的新问题。因而,我们要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前提下,从法律和相关行政规定入手,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依据,是国家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其特殊保护的表现,同时又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应当更深刻的体现这一理念,并使其落到实处。 (二)拓展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越来越多。应当在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如:健康环境权、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权)、消费者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的反悔权等等内容,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需要。 (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建立一整套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仲裁机制,专门用于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的解决。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独立的“消费者权利仲裁庭”。制定适合消费纠纷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有关小额消费纠纷的特殊规则,为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制度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四)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优势,及时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对产品的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使得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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