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和收购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3、性质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4、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合并遵守《公司法》,收购遵守《证券法》。
一、公司可以行使股份回购权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可以行使股份回购权的情况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奖励员工股份;
3、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公司合并;
3、奖励股份给职工;
4、股东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收购的种类包括哪些
公司收购的类型包括:控股式的兼并,购买式的兼并,吸收股份式的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方式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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