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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四级的量刑标准

2022-12-24 来源:爱go旅游网

自《人体轻伤鉴别标准》失效后就没有了关于轻伤甲、乙、丙级的划分。随之实行生效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中把轻伤按程度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关于轻伤级别的量刑标准规定,按照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此幅度内按实际情况判决处罚。

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是,如果对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的,为轻伤。鉴定要考虑损伤和既往伤病的共同作用。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二、轻伤害一级最低判刑几个月

打架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该条规定,最低可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按上述规定,轻伤的量刑范围最高为三年,然而实际量刑中,受情节、悔罪态度、年龄、赔偿情况等影响,比如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可以判缓刑。还可能作出更轻的判罚,因此造成轻伤的,也有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该怎样处罚

打架致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轻伤的规定: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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