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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到欠款人的地方起诉吗

2023-04-11 来源:爱go旅游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诉讼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即一般是从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你讲的欠款案,应该从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说是经常居住地起诉。当然,欠条在法律上是一种合同,如果在欠款合同上(也就是欠条上)约定好了从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起诉,也是可以的。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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