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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2023-11-22 来源:爱go旅游网
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 事故级别

第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级别由高到低划分如下表。

事故级别表

事故分类 事故级别 分级标准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特别重大事故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重大事故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集团所辖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一安全事件 定影响的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人员伤害: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结合集团业务

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轨道交通集团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定责及处罚分为以下八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食品卫生中毒、踩踏,下同)的事故;

2、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标准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 二、重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集团

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 三、较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180 分钟以上;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5、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6、在建基坑、隧道坍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 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100%,解除劳动合同;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

位和责任人。 四、一般事故(A)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13伤的事故;

2、造成1000 万元以下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40 分钟以上180 分钟以下;

4、运营车站、隧道结构、设施受损积水导致停运; 5、10 人以上群体性中毒; 6、人流密集场所10 人以上踩踏;

7、在建基坑、隧道产生较大变形,影响结构安全; 8、大型机械设备倾覆; 9、大型吊装、设备坠落;

10、运营车站、设施汛期淹泡,影响运营秩序; 11、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

12、公共区域发生火灾险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二)处理部门

集团安全质量部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调查的,由集团安全质量部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还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20%;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20%;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B) (一)事故标准

1、人员重伤3 人以下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20 分钟以上40 分钟以下;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5、电客车、内燃机车或轨道车中等破损1 辆的;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

7、非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挤岔;

8、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牵引电机、空压机、电气装置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导致列车无法独立运行; 9、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10、列车擅自退行或溜车;

11、向占用闭塞区间接入或发出列车;

12、列车错开车门或运行中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害; 13、应停列车擅自在站通过;

14、正线列车擅自反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15、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列车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6、错误发布调度命令或未按调度命令执行; 17、实施电话闭塞时,列车无发车凭证出站; 18、工作人员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启用车站、列车紧急制动装置;

19、设备、设施、器材、物资等超限界,影响正常行车;

20、停送电作业操作时,发生错送电、错停电、漏送电、漏停电,影响正常运营秩序; 21、等级以下火灾事故; 22、10 人以下群体性中毒; 23、人流密集场所10 人以下踩踏;

24、因管理原因导致官方媒体曝光,对集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5、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影响运营秩序、员工乘客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及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部备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六、一般事故(C)

(一)事故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 2、运营正线中断行车时间:20 分钟以下晚点; 3、错误办理进路,影响运营秩序;

4、漏发、漏传、错发、错传行车命令耽误行车;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6、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7、隧道积水、渗水,影响运营安全;

8、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9、运营中检修、施工、清扫作业,耽误行车; 10、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行车;

11、线路、重要设备区域(如变电所、信号机械室等)发生火险;

12、谎报、漏报、瞒报、误报安全事件,危及运营安全的;

13、其他经子公司认定后,影响运营秩序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14、工程建设致使地表建筑结构、地下管线严重受损,造成社会影响的;

15、集团检查中发现较大事故苗头或较为严重的责任性管理缺陷。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 定。

七、一般事故(D) (一)事故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5 万以上20 万以下;

2、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3、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4、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无现场安全负责人;

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6、办公房间、生活房间、车站公共区域、仓库、场段非公共区域发生火险;

7、由于隐患防范、治理、监控措施不落实造成同一责任性隐患连续出现3 次的; 8、擅自进入轨道行车区域; 9、在建基坑、隧道透水;

10、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八、一般事故(E) (一)事故标准

子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地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地铁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发生安全事件或运营项目发生险

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各子公司应在发生半小时内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十三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越级上报,还应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一般A 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

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单位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部门)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单位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A 类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责任人除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告外,还要上报至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时间不得超过15 分钟,并在4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一般B 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责任人除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告外,还要上报至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时间不得超过15 分钟,并在4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至集团安质部备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区域(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集团安质部应健全事故档案,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部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

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六条 集团安质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与集团领导、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于接报开始建立事故档案,直至事故处理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设施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留存声像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报告流程。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集团的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分级

管理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直接负责应急处置,其他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责任(单位)部门及负责人,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沟通协调,确保预案有效运行,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具体组织情况如下: 事故分类 事故级别 事故调查组组成 负责人 职责 特别重大事建设、资产故、重大事经营项目 故、较大事故 集团总经理a)查明事故由地铁集为组长;主管发生的经团成立事安全的副总过、原因、故调查组,经理为副组人员伤亡情配合调查 长 况及直接经一般事故 集团主管安由地铁集全的副总经团成立事理为组长;安故调查组,全质量监察组织调查 室主任为副组长 安全事件 由子公或建设理中心立事故查组 司管成调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副组长 济损失;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及事故责任; b)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c)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

作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位、部门的基本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遵循分级组织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事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的,集团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事故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介入调查的,集团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受集团委托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详见附件《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调查,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报告集团纪委,由集团纪委负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家鉴定。技术鉴定和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部门、部位的基本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齐全。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划分事故责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二)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90%的责任。 (三)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四)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五)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六)管理责任: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过失管理者。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集团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记入各子公司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相关子公司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险情的; (三)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事故的,依据《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依

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研究处罚决定,可能构成犯罪的由集团纪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 (三)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作伪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由集团纪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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