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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合同

2020-04-05 来源:爱go旅游网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员工、激励对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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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2、乙方系公司员工,从    年    月    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

  3、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同意由乙方出资认购公司%的激励股权。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激励股权的总额

  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认购公司%的激励股权,认购价款为xx元/股,共xx元。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经过审计或结算确保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乙方和丙方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2、甲方在每年度的十二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四、激励股权变更及其消灭

  1、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公司有权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回购乙方所持全部激励股权。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视情况给予乙方支付当年应分配股权分红,并按照乙方所购激励股权的原值进行回购:

  (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

  (2)乙方因过失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的;

  3、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无须乙方同意直接回购乙方所持激励股权,且无需支付对价或只需支付乙方所购每股净资产价款的50%。

  (1)违反规定收受或给他人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兼职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之一的;

  (5)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七、协议的生效

  1、甲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乙方在享受激励股权分红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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