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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转让合同

2021-08-18 来源:爱go旅游网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号( )品牌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转让费为人民币20--元整,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品牌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品牌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品牌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品牌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品牌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品牌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 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品牌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

  (1)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办理过许可证使用:;

  (2)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品牌争议;

  (3)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品牌一并办理转让;

  (5)要求一并转让的品牌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 转让的注册品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品牌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品牌转让费。

  六、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品牌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八、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品牌局备案一份。

  九、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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