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原企业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整体出售协议》 《职工安置办法》和《企业章程》中有关条款中的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书。
一、经确认,职工 在改制前有效工令为年,安置费年金额为 元,总计为 元。
二、一次性安置费不发给职工本人,以不计息挂帐形式记在职工名下,经公证后,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三、本合同书签字公证生效后,国企职工身份随之解除,国家不在承担无限责任。在发生职工自愿辞职或企业辞退职工时,安置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后的.企业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不买断工令想保留国企职工身份的职工按《职工安置办法》中有关条款处理。
五、对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改制后企业安排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发给安置费。
职工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证处公证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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